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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 100年10月31日)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