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法規案件及法規適用疑義研提法律意見。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