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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9 條
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及經費補助。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及學校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