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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 101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