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 10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組、室、分臺:
一、節目組。
二、新聞組。
三、工程組。
四、數位資訊組。
五、推廣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彰化分臺。
十、高雄分臺。
十一、花蓮分臺。
十二、臺東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