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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圖書館處務規程  ( 101年12月30日)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代判及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