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
一、運動事業: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案件請款資料齊備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採一次撥付。
二、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按核定補助金額,檢附領(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後撥付。
三、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
(一)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四、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及其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撥款方式,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前項撥款方式有調整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