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申請者為運動事業、社區大學或留遊學服務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助。
二、申請者為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三、申請者為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且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運動事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停業補助;該運動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運動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前項每次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於補助期間內,受影響事業之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之補助金額,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之;第一項補助金額有調整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