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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0年06月03日)
第 8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息補貼之類別及條件如下:
一、受影響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償還期限獲展延者,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限。
二、受影響事業所需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三、受影響事業所需振興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