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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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11 條
本部為辦理本補助業務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必要資料。
本部及承貸銀行為辦理本補助取得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