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依就學貸款辦法辦理就學貸款,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在學貸款人: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之學生,及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具正式學籍並有該學期就學貸款之學生,且各該學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二)獲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
(三)獲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四)獲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
(五)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六)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七)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二、非在學貸款人:未具一百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學籍並有就學貸款,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於一百十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一百十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總額除以十二個月計算。
(三)有十二歲以下子女。
(四)本人或其配偶已懷孕。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者。
前項補助適用對象之認定方式、符合資格貸款人之應配合事項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由本部另以公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