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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年06月18日)
第 15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