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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年06月18日)
第 27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