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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103年06月18日)
第 30 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