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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 103年06月18日)
第 44 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