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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03年06月18日)
第 47 條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