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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03年06月18日)
第 48 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