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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03年06月18日)
第 52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其會計制度應規定事項、會計單位之設置與其人員之任免、交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應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