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