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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指因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提供勞務或執行業務,所受金錢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其內容包括薪金、俸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但不得有盈餘分配之性質。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專任,指除擔任該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外,未擔任校內外其他專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