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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4日)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獎勵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由法人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專案申報。
二、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由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或校長專案申報。
三、符合第六款情形者:由校長專案申報。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對申報之獎勵案件,經詳實查核後,依其事蹟分別獎勵。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