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二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一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