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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 104年03月03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