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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89年01月19日)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