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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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89年01月19日)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