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前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