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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112年09月15日)
第 5 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