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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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年06月23日)
第 10 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