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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年06月23日)
第 12 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