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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年06月23日)
第 13 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