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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年06月23日)
第 14 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