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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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84年06月23日)
第 2 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