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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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102年11月15日)
第 2-1 條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