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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 109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輔導教師介聘時,應以達成學校教師符合專長授課為原則,就各領域、科目專長教師人數逾實際需求人數者,優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