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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 112年12月18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