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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09月05日)
第 2 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