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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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09月05日)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