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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98年01月13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者專家:就教育、法律、會計及管理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二、社會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