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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98年01月13日)
第 4 條
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