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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二 章 就學 ( 110年01月20日)
第 21 條
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