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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二 章 就學 ( 110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原住民族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

前項委託,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