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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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三 章 課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9 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