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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三 章 課程 ( 110年01月20日)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及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應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

前二項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依地方需要,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