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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 110年01月20日)
第 41 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之實驗、研究與評鑑、研習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與評鑑,其規劃及執行,應有多數比率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