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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 109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