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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規劃及實施方式 ( 109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