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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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5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