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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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112年11月24日)
第 5 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