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停止撥給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已不具教師身分,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並繳回。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二款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