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法   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 108年06月05日)
第 39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